解放区人民法院
解放区人民检察院
解放公安分局
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
通 告
针对当前国内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,为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法律法规,对具有以下涉及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;拒绝、阻碍医疗救护人员、疫情防疫人员、人民警察、社区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,以暴力、威胁、公然侮辱、恐吓、诽谤等方式侵犯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人身权的。
二、未按防控要求申报或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的;不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、诊疗、医学观察等措施,私自外出造成全国风险的;不执行隔离规定,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的。
三、新冠肺炎确诊病人、无症状感染者、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,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,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。
四、对各类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哄抬物价、囤积居奇、趁火打劫、牟取暴利,煽动、扰乱市场秩序和民生保障的。
五、编造、散布、传播疫情谣言、恐怖信息、虚假信息,谎报疫情、警情,制造恐慌,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。
六、违反疫情防控交通管理规定,不听劝阻、强行通行,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,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救护车、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的。
七、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有上述违法行为的,依法予以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本通告发布后,主动到相关部门报告上述情形的,依法予以从轻处理。广大市民可通过拨打110举报违法犯罪线索,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。
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解放区人民法院
解放区人民检察院
解放公安分局
2021年8月3日